2018-07-30
以案释法——
企业安排加班应与职工协商,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案情简介】
张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销售公司工作,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视工作成效另发奖金。公司实行的是结构工资制度,张某的3000元工资中,包括基础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1500元、等级工资500元。虽然张某对工资收入比较满意,但是对公司是不与职工协商每天安排2-3小时的加班却很不满,尤其不能让她接受的是,公司在发放加班加点工资时,是按照月基础工资1000元折算每小时的工资,并按100%予以发放。
张某在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责令该公司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3000元折算每小时工资,并且按每小时工资的150%向张某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同时责令该公司改正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某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行为值得肯定,而且她对劳动法规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认识是正确的。其所在企业在两个方面违反了劳动法规的规定。
首先,企业违反了国家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四章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对企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本案例中,张某所在企业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就单方面决定加班加点,在程序上违法;而且每天加班2-3小时,违反了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
其次,企业违反了国家有关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标准的规定。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每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例中,企业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其每月工资3000元,企业却按基础工资1000元折算小时工资并计算加班工资,违反有关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在计算加班工资的倍数问题上,企业用张某本人小时工资的100%作为加班工资标准,也违反了有关加班工资标准应该为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规定。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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