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违法收取劳动者财物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需担责!

2017-10-23


举案说法——

 

违法收取劳动者财物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需担责!

【案 情 简 介】

 

 【处理 结 果】
经过监察员调查核实,本案用人单位收取李某3000元押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劳动监察大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用人单位将收取的3000元押金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 险 提 示

无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只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即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比如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

2.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比如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担保等。

3.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比如以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集资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各种财物。

4.不得变相收取押金,比如每个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待年底再发放,扣押劳动者的工资或试用期工资等,以避免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后不辞而别或限制劳动者跳槽。

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但实际生产中用人单位却可能面临着财产损失的风险。如出纳携款潜逃、货车司机连车带货跑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后不辞而别等。

应 对 策 略

1.严格入职审查:为防范因招用有劣迹或不守法的劳动者而给用人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做好入职审查,充分了解招用人员的基本情况:真实住址、身份、个人品行、资信及健康状况、专业技能、学历等,一旦出现劳动者不办理交接手续就离职或侵占用人单位财产逃逸等情况时可以及时追查索赔。

2.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上岗前培训,包括财产保护、职业道德等内容;提升内部流程管理和内部监控机制。

3.购买相关保险:为减少因员工不当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可向保险机构购买商业保险以转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