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依法被判刑!

2017-08-28

举案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依法被判刑!

【案 情 简 介】

  2015年1月12日,市人社局接滨江人社所监察协理员预警,称其辖区内A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将单位机器设备转移后逃匿,拖欠40余名职工工资,职工情绪激动。市人社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员赶到现场调查。

  市人社局监察员到达该单位后,立即在现场搜集相关证据,组织职工推选4名代表配合调查取证,同时向公安部门报警。经查,该单位为自然人顾某独资的租赁企业,主营服饰加工。大部分机器设备已于1月10日夜间转移,现场仅搜集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当月部分考勤卡、单位经营业务往来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没有找到财务账册、工资表等有效资料。职工反映高利贷债主多次到单位讨要债务,顾某名下唯一房产已出售,其去向不明,市人社局多方联系顾某未果。
鉴于该单位负责人涉嫌逃跑,藏匿、隐匿账目、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重要资料,转移财产,拒付职工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紧急启动四方联动处理工作机制,在与公安部门对接后,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及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据,认定该单位拖欠49名职工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10日的工资共计23361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市人社局当日依法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在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张贴送达,该单位在规定期限1月15日到期后拒不整改,且未说明任何理由。
1月16日,因该服饰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顾某的行为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社局将此案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2月2日,顾某在长途车站被抓获,2月16日被逮捕,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6月1日,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A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裁 决 结 果】

  法院认为,该服饰有限公司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顾某系A服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靖江市人民法院于8月25日依法作出了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A服饰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顾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 件 评 析】

 近年来,对于恶意欠薪,人民群众反响强烈,要求用刑罚手段惩治一些无良用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呼声很高。一些人大代表、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多次提出议案、建议,指出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侵犯了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基本人权,在仅以行政手段难以遏制此类现象发生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刑事制裁手段予以严厉打击。因此,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案宣判后,顾某对因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深表歉意,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诚信做人。该案的宣判不仅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督促其按期发放工资,亦对广大劳动者具有一定的法治教育意义,在遭遇工资被恶意拖欠,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劳动者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用人单位追讨应得的酬劳。(靖江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