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8
举案说法——
对医疗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谨慎!
[案例]常请病假,导致仲裁.胡某为某公司女职工, 于2014年9月1日入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6月,胡某患病休病假一个月。
[结论]
尚在医疗期,合同继续履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按照胡某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胡某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胡某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遂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依据]
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期限由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决定,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5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延伸]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医疗期满后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医疗期满,只要能够从事原工作,企业就应当安排员工上班;即便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另行安排该员工从事其他适当的工作,员工能否从事相关工作还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只有员工对前后两份工作均无法从事时,企业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放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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