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6
举案说法——
劳动者工资报酬应按月及时发放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职工闻某到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某装潢公司存在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经调查核实,闻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闻某的工资为每月3500元。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该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经常不按时发放工资。闻某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公司仍借故推托,未补发工资。市劳动监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了闻某的欠发工资。
【案例剖析】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劳动报酬的内容必须在劳动合同书中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书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2.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法条链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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