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加班,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2014-08-13

举案说法——

 员工自愿加班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案情介绍

 

    李某是某企业职员,与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财务工作。劳动合同规定李某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期间,李某努力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在工作过程中,李某每天下班前都向上级领导汇报当日工作进展,同时在邮件中说明任务需要加班完成。一年后,李某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但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及每天工作汇报。

    李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经常超时工作,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并且每天的工作汇报邮件都可证明工作在下班后完成。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现在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应当结算支付一年内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而且单位加班制度制定时,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在李某入职时也已告知李某,这些均有会议纪录,李某签收制度的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根据公司制定的加班制度,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李某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录,但是其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并未安排李某加班,其从未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因此,李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公司的加班制度规定。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根据公司的考勤记录,李某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但的确未经单位审批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还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相关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处理意见

    本案中,李某虽然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但其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由李某自愿进行的;公司对企业内加班有明确的加班制度,李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杜亦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