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3
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试用期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底,李某被我市某广告公司录用,该公司通知他于4月15日报到上班,并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单位才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各种福利和奖金。然而,李某工作2个月后,发现该公司的16名员工均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于是,李某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在与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遂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并要求单位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通过李某提供的单位员工手册、工资表等证据资料,证实李某在该广告公司工作,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于是责令该单位在7日内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李某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同时加付李某第2个月的双倍工资。
【案件评析】
1.该案中,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是口头约定,该单位负责人在调查过程中一直强调,在试用期内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试用期内也要签劳动合同。同时,如果试用期超过了一个月的宽限期、未签劳动合同就要给付双倍工资,这与是不是在试用期间没有关系。
2.用人单位应当为李某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同时也将社会保险条款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依法约定的考察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本案中,李某与广告公司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李某在此期间享有全部的劳动保障权利,公司应当为李某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
一个用人单位要正常良好运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用人单位应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建立人力资源规范化流程和制度,从招聘、入职,到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方面,都有劳动法律专家的专业支持,加强员工对公司的向心力,从而尽可能留住人才,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靖江市劳动监察大队 唐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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