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公司筹备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2014-02-08

举案说法——   

公司筹备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2年3月12日入职某正在筹建的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工作,每月工资为5400元。该公司在2012年11月23日登记注册成立,直至2013年2月底都没有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王某以单位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2年3月至今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评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要求。本案特殊的地方在于,筹建期间单位是否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而本条所指的企业应是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前提是依法成立才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法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单位没有注册成立,也就不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无效。

据此,公司在筹建期间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受《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限制,单位并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但是,该公司2012年11月23日注册,至今已经超过3个月未和王某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王某可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自公司注册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案中,单位注册后迟迟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王某可以要求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所以本案中,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法律只会支持公司注册1月之后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支持公司筹备期间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杜亦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