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用人单位安全培训费用不应由职工承担!

2013-11-25

举案说法——

        用人单位安全培训费用不应由职工承担!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食品机械制造公司于2012年7月招收进单位的普通操作工,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500元。在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中,发现该用人单位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工作不尽完善,大部分工人均不熟悉安全生产常识,责令该用人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于是该用人单位对张某在内的大部分职工脱产进行了一周的安全知识培训。但在发工资时,张某被扣100元,单位认为这是职工应缴的安全培训费,包括教师讲课劳务费、资料费及规章制度手册等。张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该用人单位退还所扣培训费。仲裁委受理后查明,该用人单位培训中只发给生产安全须知和规章制度手册两份资料,讲课人员系本单位一名班组长。经仲裁委认真解释法规政策,该用人单位认识到错误,补发张某扣发工资100元。因涉及该单位大部分职工,仲裁委向该用人单位提出妥善处理该类矛盾纠纷的仲裁建议书,建议其全部予以补发。该单位于次月工资中全部补发,未发生第二起同类型争议。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职业培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该用人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教育,使劳动者熟悉和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从而为企业做好劳动安全工作打好基础。正因为如此,法律才规定了企业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规定了企业应提取一定的费用用于保证对劳动者安全教育的实施。这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与此同时,《劳动法》第三条还规定,劳动者有获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便是劳动者安全保护权利实现的先决条件。既然是企业一方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也规定了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像本案这种对新招职工的基础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就是企业应当做的事情,其培训费用不应由劳动者个人支付况且本案中对职工张某等职工的培训资料都是该单位的内部资料,更没有理由让劳动者个人付100元的培训费。(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杜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