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不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无效!

2013-07-25

举案说法—

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无效!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系A公司员工。2012年12月王某与李某在工作时间发生口角以致打架斗殴,损坏公司财物,经厂方教育未认识到自身错误,发展到王某多次至厂部闹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办公秩序,后报公安部门处理才得以控制。2013年1月A公司以王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3年3月王某以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征求工会意见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答辩称,王某在单位打架斗殴,并且损坏公物,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通知工会或征求工会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A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支持。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该解除行为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意见,未征求的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解除行为无效。故仲裁委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因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该类案件的风险点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要严格把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关,避免或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盛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