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5
举案说法——
解除不愿调动工作地点的员工,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2月进入某市A县一家机电销售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某市A县”,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2011年8月,公司在该市B县又开设了一个分部,并决定从公司A县总部调派人员去B县分部工作,王某在调派人员之列。不料王某认为B县离家太远不方便,不同意公司的调派。公司拿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向王某表示,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了公司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必须服从。随即公司向王某发出了正式的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书,要求其从2011年9月起,正式到B县分部上班。王某不满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地点的决定,于是没有根据公司的要求到B县分部报到。一周之后,公司认为王某不服从公司安排,根据《员工手册》,已经构成严重违纪,故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收到此通知后不服,认为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向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辩论】
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安排”,故公司有权调派王某到B县分部工作,王某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而现在王某不但不服从公司的安排,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的,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据调查,该员工手册王某亦有签收。故现在公司系因王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严重违纪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王某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某市A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现公司未与自己进行协商就单方调派自己到B县工作,属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其不满公司单方面的安排,故没有到B县分部报到。所以王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仲裁结果】
用人单位调动王某去B县分部工作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故用人单位以王某不服公司安排、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王某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需一次性支付王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案情解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公司与员工因调整工作地点所引起的纠纷,其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地点是否有效?
仲裁认为,要判定该约定是否有效,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是要看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是否会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影响。
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合理的,不会给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下,则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者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
但若用人单位滥用该约定,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给员工履行原合同造成了实质影响,则不能以该约定作为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合法理由。因为该行为已构成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二、劳动者不服工作地点调整,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要判定劳动者该行为是否严重违纪,首先取决于用人单位作出的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是否合法。
若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并未对劳动者合同履行造成实质影响,而劳动者不服从公司正常合理安排的,则可根据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以“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对劳动者进行违纪解除。
本案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从A县变更到B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欠缺合理性,明显给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履行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将劳动者解除,属于违法解除,故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陶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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