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4
举案说法——
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中包括业务提成吗?
[案情简介]陈某系某贸易公司销售员,于2011年11月在该公司工作,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1200元,销售提成按实际业绩的1%计算。2012年6月,张某以公司与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间的二倍工资20900元。
仲裁庭审中,双方在二倍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产生分歧。原来,虽然双方对工资有约定,但陈某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间基本工资加上业务提成,实领工资为20900元。因此,陈某要求以这个实际收入为计算二倍工资的基数。
但该贸易公司认为,陈某为公司临时工,非正式用工,因此,不应对他支付二倍工资。即使支付二倍工资,也应按照口头约定工资支付二倍工资,而不应包括业务提成。
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裁决该贸易公司支付陈某二倍工资209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业务提成是否计入二倍工资?
对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自1995年 《劳动法》实施以后,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用工的基础。在劳动合同用工的基础上,对于任何公司与劳动者来讲,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计划经济时代具有身份特征的管理关系。在这样的基础上,我国劳动用工不再区分身份关系,不再区分临时工与正式工,统一称作劳动合同用工,企业都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因此,贸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负有每月支付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义务。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业务提成等收入是否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根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虽然该规定未明确将提成纳入工资范围,但从提成具有奖励性的特征看,其应属于奖金类的工资,应当认定为陈某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计入陈某的工资基数。
根据以上观点,仲裁委裁决该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中包括业务提成,而不仅为基本工资部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盛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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