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单位须支付二倍工资

2012-09-23

      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单位须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郁某于2010216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仓库保管员,工资是1550元,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031201183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亦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郁某还在公司上班,2012315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郁某于20126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认为双方合同期满后公司未续签按劳动合同,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个月计11625元。

经仲裁委审查:本案中郁某的入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及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均予以确认,并确认双方于2012315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认为与郁某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只不过合同期到期未续订,因郁某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亦未对合同内容提出不同意见,可以视为在2011831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是对原签订劳动合同的延续,而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二倍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郁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6个半月工资10075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公司与郁某签订了有效期自2010312011831的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自201191郁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办理续签手续,亦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表明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成立,且存续至2012315《劳动合同法》规定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避免因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三条规定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即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劳动合同期满为2011831,从2011101日起2012315日间该公司应当支付郁某二倍工资差额计6.5个月工资10075元,因此,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郁某自20111012012315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准确的。(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倪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