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补贴给劳动者不合法,当心被罚!

2012-08-02

举案说法——

社会保险费补贴给劳动者不合法,当心被罚!

 

【案情简介】 314,王某到我队投诉,反映某公司没有帮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在接到投诉后,我队予以立案调查。经查,王某2000年到该企业上班, 20078月至200711月单位给缴纳了社会保险,200712月单位终止了社会保险后,王某仍在该用人单位上班,后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

调查王某反映:王某称单位扣社会保险费太多,本人不愿意扣那么多,单位就给王某终止了社会保险。王某认为单位未给参加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要求单位从2000年起补缴社会保险;该单位称,不是单位不愿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王某是失地农民,村里要给其参加失地农民保险,所以王某主动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并同意在工资中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给自己。单位认为,既然已给王某社会保险补贴了,就不可能再补办社会保险。

我队经调取用人单位财务账册、企业营业执照和单位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等相关资料。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043月,工资表显示单位每月补贴保险费350元,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反映为20078月至11月。

【处理结果】按《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10日内补办王某社会保险登记,补申报200712月至20123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案件评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具强制性的,企业以现金形式补贴给个人,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件或者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同时根据《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研讨会纪要》第十三项规定,对长期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劳动者对该行为的投诉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两年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该受理。因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时间为20043月,单位应当从20043月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王某已于20078月参加了社会保险,20078月前的违法行为已超过时效,不予受理;200712月后未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行为连续至投诉之日,应当受理。对于单位补贴的保险费不予以确认。

【提醒事项】目前大部用人单位参保意识较强,但仍有部分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职工不愿意缴纳,企业也就不缴纳。《社会保险法》实施,对社会保险申报缴纳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具有强制性,因此提醒用人单位:

1、职工开始到单位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不代表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到职工离开单位时,往往会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并且以未缴纳社会保险理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3倍进行罚款。3、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很大,发生工伤、疾病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4、用人单位现金补贴给个人是不合法的,但用人单位如确实以现金形式补贴给个人的,应当退回并缴纳至人社局,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工资表补贴现金,但科目写成保险费,无法认定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故不予以采纳。(靖江市劳动监察大队  刘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