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将终止时,遭遇病假怎么办?

2012-07-09

举案说法——

            当合同将终止时,遭遇病假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231,劳动合同终止前人事部经理找到顾某,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顾某,告知将在331终止与顾某的劳动合同,顾某收到通知书后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正当顾某同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顾某突发疾病住院治疗,330上午,顾某亲属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顾某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顾某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公司与顾某的劳动合同期已满,此时送交请假条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对于公司的上述解释,顾某感到非常不解,同年416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

  顾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331到期,职工在合同有效期间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在医疗期间,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于是,顾某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而公司认为已征询职工意见,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因此,对顾某的请求,公司将未予理睬。

  [本案焦点]

  顾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能够顺延至医疗期满,理由是什么?

[案情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劳动者处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的内容中可以清楚看出: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医疗期满以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医疗期的概念及医疗期的期限等问题,原劳动部于1994121颁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该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劳动法律、法规之所以对医疗期作出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为劳动者在患病时提供物质保障,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提高劳动生产率。

  本案中,公司于201231通过其人事部经理向顾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随后,顾某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此签字是否可以认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当然回答是否定。申请人在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反表示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并且签字中也没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如果把顾某在该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行为视作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仅与事实不符,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悖。

因此,公司与顾某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经仲裁委调解,公司将合同期限延长至顾某医疗期满,双方均无异议。(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弓淮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