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靖江市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市性社团法人组织,是中国企业家协会、江苏省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协会由全市各类企业、金融单位和各类中介机构等各行业中具有较高思想文化素质和一定管理经验的领导人为主体。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方向,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办会方针。为发展靖江经济恪守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靖江市经济贸易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靖江市民政局。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以在我市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现代企业家队伍为目标,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在为企业和企业家搞好服务的同时,提高企业家整体素质,积极推进我市的经济建设。

第七条   本协会的具体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总结交流企业家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的经验和成果;

(二)不定期地组织专题研讨会,不断探讨改革开放和经营管理中的新问题;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企业搞好有关深层改革、发展思路、战略决策、管理韬略等重大问题的咨询;

(四)反映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企业家与市党政有关部门沟通提供服务,并通过协会渠道向有关部门传递企业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五)为增进市、省和国内外企业家之间以及企业家与外经外贸机构进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牵线搭桥;

(六)举办有关专题理论讲座或培训班,聘请专家讲学组织参观考察,编印刊物资料,正确舆论导向,提高企业家自我素质;

(七)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或法律程序,解决会员合理合法的要求,并关心企业家的身心健康,为会员排解需要解决的切身问题;

(八)市企业家协会作为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一方,代表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利益,参与社会劳动纠纷的协调、仲裁工作;

(九)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为企业家提供国内外重要经济与技术信息;

(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年度优秀企业家和优秀经理的评选荼以及向上级推荐优秀企业家和先进经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靖江市企业家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在本市范围内的工业、商贸、交通、供电、金融、建筑、三产、校办、外企、私企及外地在靖等企业的业绩优良、素质较好的主要经营者均可加入协会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关心企业家、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党政部门和学校新闻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发表自己的见解;

3、有权要求本会维护会员、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4、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5、享有参加中国企业家协会开展评比的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及优秀学术成果的推荐权;

6、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进行监督。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积极支持和主动协助本会开展工作,尽可能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

3、向本会提供改革、经营和从事领导工作经验的论文和总结资料;

4、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士加入本协会;

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无特殊情况,长期不参加活动、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大会

(一)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二)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

3、听取、审议和确定协会工作报告;

4、研究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5、决定协会终止事项。

(三)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推荐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责;

3、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制订协会工作计划,讨论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5、领导所属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6、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三)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五)本协会理事均由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表担任。法人代表如有变动,由新任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表接任。

第十二条   协会负责人任职条件与任职期限。

(一)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协会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筹办协会召开的会议,组织起草协会有关文件;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协会内部办事机构及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聘用;

(五)管理会员入会登记与发证工作;

(六)组织建立行业信息网,定期搜集整理行业统计数据;

(七)负责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八)管理协会财务收支及文书档案工作;

(九)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办公室,其职责任务,由理事会规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推举熟悉行业情况,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影响的领导、企业家、专家担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