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

2024-09-27 作者: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 来源:《靖江企业家》2024第9期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为大家所熟知的变化,就是公司注册资本由“认缴制”转变为“实缴制”,除了注册资本这个变化外,对于股东出资部分,还有什么规定呢?现就新《公司法》中有关“股东出资”部分的规定,做如下整理,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股东出资方式

除了原有《公司法》已经规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外,新《公司法》新增股权和债权两种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影响分析:

首先,在新《公司法》背景下,货币依然是股东最主要的出资方式,包括人民币、外币。同时,为了鼓励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由发展,非货币财产作为投资人重要的财产形态,也被允许做出资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非货币出资,形式多样,但是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可以用货币评估;2.可以依法转让;3.不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资的。比如劳务虽然可以以货币评估,但是无法转让,是不能用来出资的。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及市场环境中,股权、债权均能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故增加了以上两种出资方式。同时,需注意,本条所谓“实物”是指房屋、机械设备、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财产,设立担保的实物或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作为出资的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因不同财产形态的评估作价方法、要求、规则及主管部门等存在区别,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特别注意: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股东实缴出资义务

新《公司法》中,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缴制,时间为5年内。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2024年7月1日之后办理设立登记的,投资人的认缴出资时间应设置在5年以内,并在5年内将认缴出资额实缴到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影响分析:

问题1:如何才能被认定为实缴?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问题2:新《公司法》施行后,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要在多少时间内缴足注册资本?

2024年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依照新《公司法》“逐步”调整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即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也就是说,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

三、未按期实缴的责任承担

新《公司法》背景下,股东具有按时出资的义务,如果未按期实缴出资,未实缴股东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约定了董事的催缴义务,在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的时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出资: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的催缴义务: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分析:

本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董事的催缴义务,实践中要留有书面的催缴记录,以证明董事会已履行了催缴义务,具体操作而言:在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名义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同时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董事未履行相关义务,对公司、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需要分别按照51条、190条、191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

新《公司法》中,首次对有限责任公司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作出规定。对《破产法》第35条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本条适用加速到期制度的门槛大大降低,免去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要求,减轻了权利人的证明义务,扩大了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好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新《公司法》第54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影响分析: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本条的核心,也是触发加速到期的唯一条件,如果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又未能达到破产法规定的“资不抵债”的情况,此时即可适用加速到期制度而不触发破产程序。无论对公司还是对债权人而言,都是更为合理且方便的修订。

那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如何界定呢?债权到期公司不还钱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吗?当然不是,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破产法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实践中应该为债权已经法院确认且经法院执行后确认公司作为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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