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新法规解读一:企业年报须知

2014-10-09

工商新法规解读一:企业年报须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帮助广大企业按时、顺利完成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年报公示的对象。2013年度报告对象是2013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在靖江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年报也需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企业要认真学习《条例》,熟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义务和权利,确保本企业执行新规到位、无误。

二、企业年报的时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3年度年报工作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企业年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对外投资信息、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等。上述内容中的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对外公示。除企业选择了不公示的内容以外,企业年报的内容均须向社会公示。企业发现填报的信息有误,可在年报截止时间之前进行修改,但修改前、修改后的信息记录都将公示。

四、企业年报的途径和方式。各企业均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或通过网址“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直接登录该系统,按要求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以后,从“企业用户登录”模块进入,选择“年报申报”进行内容的填写。企业申报提交成功后,即完成申报公示,无需再提交年报的书面材料,营业执照也无需加盖年报戳记。

五、法律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公示的企业或在公示中隐瞒、弄虚作假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按《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满3年的,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超过3年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条例》的规定,对企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来源: 《靖江企业家》2014第10期 

附:年报业务咨询电话

单    位

电话号码

市工商局监管科

84863022、84863011

市工商局外资科

84960072,QQ群:226427111

靖城工商分局

82950500

城南工商分局

84613316

港城工商分局

84211966

新桥工商分局

84321548-8020

新区工商分局

84699708

马桥工商分局

82929010

孤山工商分局

8016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