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新法规解读三:新商标法行政提示

2014-10-09

工商新法规解读三:新商标法行政提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 行。江苏省工商局发出六大提示,指导企业运用商标法开展品牌经营,保护品牌建设成果。

一、及时注册商标,创新必须有“盔甲”。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 制度作出了多项调整,包括将声音 商标纳入可注册范围、开通电子方式申请、增加“一标多类”申请方式、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完善商标异议制度以及明确商标审查审理 期限等,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企业,尤其是规模性或者成长型企业,一定要树立“营销未动,商标先行”的理念,充分运用好新《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的有利条件,及时将自己的创新成果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保 护起来。

二、诚信为本经营,品牌不得有瑕疵。企业品牌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良好的品牌形象需要 经营者精心呵护。经营者如果违背这一原则,将会给自身品牌带来致命的打击。“三鹿”奶粉就是由于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品牌形象轰然倒下。经营者必须时刻谨记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立于不败之地。我省工商部 门已建立了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制 度,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向社会公示,这更应当引起广大企业的高度关注。

三、拓展国际市场,运用商标布好局。商标是国际商业通行证,只有在海外取得商标保护,商品才能在 海外安全销售,当地的消费者才会有强烈的品牌认知,才有可能成为国际知名品牌。近年来像同仁堂、狗不理、联想、海信、王致和等国 内高知名度品牌频繁在国外被抢注,有的通过花费大量时间、精力 将商标夺回,也有的无法挽回,造成巨大损失。前两年发生的我省“镇江香醋”在韩国遭抢注也是个典型案例,在打赢“镇江香醋”韩国保卫战后,“镇江香醋”强化商标国际注册意识,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及时进行了国际注册,有效地保护了自主品牌。

新《商标法》对于商标国际注 册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正在修订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将对商标国际 注册的作出详细规定。省人民政府已经与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WIPO)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 为江苏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开展商 标国际注册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反过来,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要在国内使用,也要及时注册,否则不受我国商标法保护。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四、商标字号一体,长远发展有保证。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将他 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 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处理。商标权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注册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受理核准,对在全国范围内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包含服务)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审查。企业名称实行的是属地核准制度,只是审查在本辖区内同一行业内有无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二者审查标准和范围都不相同,性质也不相同。实践中,有的人通过“搭便车”、傍名牌”,借助他人商标的影响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误导公众,比如我省的“苏果”商标在上海被他人注册为企业名称字号即是典型的案例。因此,企业要将字号与产品商标同时谋划,尽量将企业字号与商 标实行一体化注册,这样既有利于品牌形象的传播推广,又可防止他人利用法律空隙通过“傍名牌”等方式侵犯品牌权益。

五、商标保护坚决,捍卫权益不手软。新《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给予了更大范围、更大力度的保护,对商标权人作出了许多更加实用、更加有利的规定。一是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明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二是加大对商标侵 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根据非法 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并明确了从重处罚情节。第六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三是减轻了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四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 标使用许可费的1倍到3倍的范围内 确定赔偿数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第六十三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新《商标法》规定, 积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利。

六、销售索证重要,免除责任少烦恼。新《商标法》明确规定,“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省工商局提醒广大销售经营者,从防范经营风险的角度,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发票、进货合同、供货清单、货款收 据等票证,在发生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有效免责。

七、增加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影响:“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 建议: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等情况,需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 

    来源: 《靖江企业家》2014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