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25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超过时效,职工败诉
[案情简介]
鞠某自2008年3月起至2011年12月期间在某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工作,从事切割工作。鞠某在职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鞠某自行离职后,于2012年1月申请劳动人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00元等仲裁请求。鞠某诉称,自己在职期间公司从来没有找过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本人多次催促仍无效果,不得不于2011年12月离职。故请求公司支付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
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查明事实,裁决以已过仲裁时效驳回鞠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规定: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因鞠某于2008年3月至该公司工作,至2009年3月满一年工作时间,从2009年4月起算一年为鞠某提起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的仲裁时效,即鞠某在2010年4月前必须提起仲裁,否则将得不到法律支持。故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案例层出不穷。这其中有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有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定义务所致,也有小部分案件是因为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导致。虽然本案对用人单位没有造成多大影响,问题出在职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误解上,但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过程中务必高度重视,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盛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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