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7 作者:靖江企业家会刊编辑 来源:《靖江企业家》2025第2期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终于完成立法,与现行规定相比,增值税法有哪些变化呢?
1、增加了电子发票的规定
《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体现了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和“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要求
2、告别了“劳务”一词
《增值税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改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3、统一了征收率
《增值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取消了36号文件中的5%征收率,大幅降低了简易计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4、贷款服务有望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在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项目中删除了“贷款服务”项目,但法条同时增加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将来是否将“贷款服务”列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而知,但就目前的条文规定,贷款服务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的,这对于纳税人的影响巨大。
5、留抵退税法制化、常态化
现行增值税政策中的留底退税是先从特定行业、一定比例试点扩展到全行业、增量退税的。《增值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取消了行业和增量的限制。同时,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或者申请退还,赋予了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6、混合销售表述有变化
现行规定对混合销售的判断是必须为一项销售行为,而且必须为“货物﹢服务”。增值税法第十三条针对混合销售的判断是必须为一项应税交易,而且必须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包括征收率)。这意味着一项应税交易中,除“货物﹢服务”外,“货物﹢货物(针对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服务﹢服务(针对适用不同税率的服务)”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混合销售。
7、整合了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增值税法》将36号文件中的“四项非经营活动”和“五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整合为四种不征增值税项目,并增加了“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的不征增值税项目,取消了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项目,但“资产重组”一直是国家鼓励事项,期待将来的优惠政策重新明确。
8、进一步缩减了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
《增值税法》将 “视同销售”行为改为“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将增值税条例八项 “视同销售”及营改增政策中的三项“视同销售”行为合并为三项“视同应税交易”行为:(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删除了“货物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货物在总分机构之间移送、将货物进行投资、将货物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服务”这些视同销售行为,但是增加了“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的视同应税交易行为。
9、改变了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的处理方法
《增值税法》规定,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取消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等三种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将《增值税法》中程序性规定纳入到《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统一管理,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
10、增值税计税期间发生了变化
《增值税法》将纳税期限修改为计税期间,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新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删掉了现有的“1日、3日和5日”三个纳税期间。减少了纳税人申报频次,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负担。
11、明确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增加了税收工作配合机制的规定
税收征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协调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主体力量。《增值税法》明确了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将构建起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大格局。
靖江中鸿天衡税务师事务所
朱丽斌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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