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6-06-20

举案说法——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9日,丁某、王某到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我市某文化传媒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请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2015年11月2日,劳动保障监察员通过邮递方式依法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该单位限期报送相关资料,该单位拒不提供书面材料,称未收到调查询问书,后监察员又现场送达了调查询问书,并由单位负责人孙某昊亲自签收,在规定时间内单位仍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市人社局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单位按调查询问书要求接受并配合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询问指令书由单位另一负责人孙某佳签收,并现场拍照取证,到期后,该单位拒不整改。

 基于上述情况,市人社局拟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11月25日由该单位职员施某签收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市人社局依法对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评析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是法律赋予的力。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日常工作中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监察机构执法检查,拒不配合的,其违法的性质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最终将给企业的名誉和财产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并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