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7
执法实例——
项目未履行环评报批手续、废水超标排放,罚款20万!
[案件简介] 我市某公司,经营范围是机械、空调设备及配件、紧固件制造、加工、销售。该公司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3年4月开始建设磷化设备,建成后就投入使用。磷化生产时产生的废水排入磷化池西侧排水沟内,集中排入车间南侧一个窨井内,再从窨井由管道直排厂西侧的竖心港。经市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监测,废水中pH、色度、总磷、化学需氧量、锌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靖江市环保局经调查取证和集体审议,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遂于2014年7月3日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酸洗磷化项目的生产;
2.补办机械、空调设备及配件、紧固件制造、加工、销售项目环保审批手续;
3.罚款20万元。
【执行情况】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主动缴纳罚款20万元,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拆除酸洗磷化项目生产设备。
【案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孙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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