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下班后去吃快餐,因交通意外死亡应否认定为工伤?

2015-06-14

举案说法——

下班后吃快餐,因交通意外死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介绍 廖某于2012年4月到某船舶工程公司工作。由于该公司为船舶配套企业,工作场地有多处,2012年12月8日,廖某被调到该公司在另一地点的某造船公司工地工作。2012年12月11日17时下班后,廖某和同事在造船公司门口快餐店吃完晚饭回住宿处的途中,被一辆客车撞击,致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9月23日廖某遗属向事故发生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确认廖某与船舶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史资料、医学死亡证明、证人证言、下班线路图等材料。

人社局受理后,于2013年9月26日向船舶工程公司发出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船舶工程公司在限期内提交了申辩意见。人社局进行了调查,查明以下事实:1、船舶工程公司仅给职工提供住宿,不给职工提供伙食,并以每人每天13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费,每10天发放一次;2、廖某每天都在回宿舍途中去快餐店吃饭,吃完饭后回宿舍;3、快餐店在造船公司门口对面。廖某17时下班后,与同事在快餐店用餐后回宿舍途中,于17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人社局根据以上情况,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廖某于2012年12月11日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船舶工程公司不服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某船舶公司对人社局将廖某下班后到饭店吃完晚饭后回宿舍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为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这一事实持有异议。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一方认为廖某下班后到快餐店去吃晚饭的途中属于下班途中,快餐店为其下班后的第一目的地,而吃完饭从快餐店出来回宿舍途中不属于下班途中,因其并非从生产场地出发,因此不能认定其在下班途中,故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另一方认为廖某从靖江某造船公司工作区域到宿舍的生活区域是整体的下班路线,快餐店在该路线上,且由于用人单位不安排用餐,故廖某每天都在快餐店吃完简餐再回到宿舍,廖某去快餐店吃简餐是必要的生活需,属于合理行为,应属下班途中。因此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

处理过程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廖某于2012年12月11日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船舶工程公司不服认定结论,向上一级人社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工伤认定决定。该船舶工程公司不服,又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廖某属于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时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致死,属因工死亡。

分析意见  我国将通勤事故纳入到工伤认定情形中,就明确了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廖某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由于廖某是居住的集体宿舍,且用人单位发放了伙食费,其下班后顺路短暂停留,用完简餐后回宿舍休息是合理行为,并不影响其是下班途中的性质,因此,应当认为廖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是正确的。

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如何认定什么是合理的时间,什么是合理的路线,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近期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没有提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如何把握“合理”的度才是关键。要想把握好度,首先是要看职工是否是以上下班为目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须要求。其次再确定是否是合理时间,尤其是下班时间,如果下班行程时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比正常时间延长过多,不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最后合理路线的确定应当是在合理时间内以下班为目的经过的合理路线。

总之,在“通勤”事故的工伤认定中,还是需要明确如何掌握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一些规定及示例,以便于实际操作。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瞿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