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查出

2015-05-17

举案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查出


[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24日,我局监察大队接到李某、高某某等4名职工对靖江市某酒楼经营者吴某某拖欠职工工资的投诉,并反映与老板交流后一直无确切答复。
    我局监察大队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立即对该酒楼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沟通协调,吴某某仍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
    2015年1月20日,吴某某在将酒楼设备卖出收到款项后继续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2015年1月20日至23日,我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通过新、旧号码联系吴某某,一直未能取得联系。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该单位职工高某某等人提供的被拖欠工资明细表并结合对经营者吴某某的询问笔录,认定该单位拖欠李某2014年9-11月份工资13000元、高某某、谢某某、闫某某三人工资15740元,四人合计28740元。该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通过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以及邮递的方式送达,但该单位拒绝改正。
     案件处理过程中,单位经营者吴某某涉嫌逃跑、藏匿,监察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吴某变卖、转移财产,拒付职工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局认为,该酒楼及其经营者吴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15年2月2日将该案件移送靖江市公安局,并建议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案情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江苏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构成数额较大标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吴某某变卖、转移财产后又逃跑、藏匿,拒不配合我局的执法行为,我局依据职工提供的被拖欠工资明细表等证据,直接认定该酒楼及吴某某拖欠职工李某三个月劳动报酬13000元,达到我省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经我局责令改正之后拒绝改正,已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的执法行为,既不遵守法律法规,也不配合人社部门的执法行为,将承担更严重的后果。(靖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