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知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2015-03-25

劳动关系

劳动法知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
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驻靖直属单位、社会团体、用人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档案托管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职工医保缴费比例是多少?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1)在职职工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按照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其中单位承担0.5%,个人承担0.3%)。
2)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均为职工上月工资额的4%
3.
什么是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由哪几部分组成?划入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工医保个人医疗帐户是记载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资金划入和使用的专用账户。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本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来源有以下几部分:(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比例划入);(3)利息收入。
划入比例按下列办法确定记入个人医疗账户:
1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6%记入;
236周岁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2%记入;
346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记入;
4)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养老金的5%记入;
4.
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有哪些?参保职工当年个人帐户资金发生结余怎样处理? 
答:个人医疗账户主要用于: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
2)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本人住院、慢性病、转院报销中的个人自付部分。
参保职工当年度个人帐户资金发生结余时,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按国家规定计算利息。
5.
参保职工调离本市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故死亡等,其个人帐户怎样处理?
答:参保职工调离本市,用人单位应在一周内持调动手续到市社保中心征缴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办理个人帐户资金的转移。
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参保职工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征缴处办理停保手续。其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经市社保中心确认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无人继承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划入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