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0
劳动关系
举案说法——
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案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对某公司项目部进行检查时,要求其出示工伤保险缴纳凭证,但该公司办理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申报办理工伤保险。该公司负责人称:“单位已经为职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了工伤事故,职工有经济上的保障和补偿,无须再参加工伤保险。
【分析】在本案中,该公司为职工所办理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二者性质不同,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办法、待遇水平等诸多方面均有区别。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一般适用于全体公民,保险待遇较统一,资金来源于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等多方面,而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仅适用于存在缴费关系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资金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待遇与缴费的多少、保险基金的运营状况直接挂钩。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基础性地位,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所以该公司应当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不能以意外伤害保险代替工伤保险。
【处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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