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2
人防小知识——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南京军区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联字〔2010〕第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
二、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设防的市、县(市)所辖的市区、郊区、镇、新区、园区、保税区和开发区。
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含裙房)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4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2.新建除9层以下且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3.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交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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