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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职工怀孕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举案说法——
职工怀孕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2015年7月,李某进入某服装公司从事服装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附件中有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有“员工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日,可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
2016年3月,李某发现自己怀孕,因年龄、环境等原因需要在家静养休息,李某就向公司请假3个月。病假期满后,李某又提出请1个月的假期,但未能提供医院的病假证明,就这样,李某从怀孕初期已经请了4个月的假期,假期届满前,某服装公司在电话未能联系到李某的情况下邮寄发出书面通知(邮寄回执上显示李某已签收书面通知),要求李某尽快到岗上班或者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李某未作任何理会。
2016年7月11日,公司又书面通知,要求李某在5日内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逾期办理的将按照旷工处理。2016年7月29日,公司在未收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作出书面通知,以李某连续旷工15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请求]
李某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结果]
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此条款的立法旨意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这是对妇女特殊时期的特别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如果“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某服装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